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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出纳挪用4800万元,一审为何游戏、直播同属不同命?
  • 2021/6/28 9:19:33
  • 类型:原创
  • 来源:电脑报
  • 报纸编辑:电脑报
  • 作者:
【电脑报在线】打赏主播,究竟是不是赠与


此前曾登上热搜的 "‘90 后’出纳挪用 4800 万元充值游戏打赏主播 " 一案,最近又引发热议。


在此案中,被告人李某拿着这笔钱,没有在房产或者豪车上一掷千金,而是花费2300余万打赏主播,1500余万元进行游戏充值,200余万元用线下消费。


而在一审判决中,审理此案的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向各个直播平台全额追缴打赏款,而对用于游戏充值等的赃款则并未判令追回。同属线上娱乐的游戏和直播,在此案中却得到了不同的判决,这样结果背后,也凸显出关于直播行业的专业法律内容亟待完善的现实。



充值游戏、打赏主播以及线下消费,只有直播平台被追缴


据裁判文书网2021年4月28日发布的刑事判决书显示,碧桂园山东区一名90后男出纳李某,在2018年12月至2020年4月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账户资金共计4826.43万元转至个人账户,并将侵占的资金用于直播打赏、游戏充值、娱乐消费、偿还个人借款等。截止此案案发时,李某已将涉案资金全部挥霍,其中,直播打赏和游戏充值占去大头,分别花费2300余万元和1500余万元,叫人瞠目结舌。


东窗事发后,李某在公司陪同下到沂水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投案自首,法院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0万元。


事件至此,李某的年龄、贪污款项的数额乃至他挥霍赃款的方式,已经给网民们造成了极大的震撼,而随后法院对于赃款追缴的处理,则引爆了更大的争议——公安机关同时冻结了李某的直播打赏账户和游戏平台的资金,不过法院仅要求追缴对直播平台的充值,而对游戏平台的充值则未进行追缴。




对此,作出判决的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李某在直播平台注册后,通过向直播平台充值获得虚拟币,在其对主播人的直播内容感到满意或赞赏的情况下,用虚拟币购买礼物,不同的礼物需要的虚拟币不同,通过刷礼物的方式对主播人进行打赏。即使李某不对主播人打赏,其仍然能够观看直播。李某给主播人刷礼物打赏是其自愿的,未与主播人设定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无偿、单务合同,形成赠与法律关系。


李某职务侵占公司资金后,短短一年多时间内,在直播平台充值打赏2300余万元,其中对一个主播的打赏就高达1000余万元,主播在获得高额打赏的同时并未提供合理的对价,未付出相应的劳动,不是善意取得。


因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李某向直播平台的充值属于应予追缴的范围,应当予以追缴。但李某在游戏平台充值后,使用了游戏平台提供的服务,且无证据证明游戏平台明知充值来源于赃款,故在游戏平台的充值不应追缴。


本文出自2021-06-28出版的《电脑报》2021年第25期 C.笔记本电脑
(网站编辑:shixi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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